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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解釋

 本營運規章中明訂綠加利會員與綠加利間之各項規定條款、條文所引用之各項名詞,釋義如下:

1.1 會員
經綠加利會員介紹後,並填寫綠加利『會員申請 契約書』且獲得公司之認可授權者,方可成為綠 加利之會員。綠加利會員擁有推薦他人申請成為 綠加利會員,同時亦享有綠加利所賦予之權利。

1.2 會員權益
成為綠加利會員後,即享有營業規章中所規定的 權 利 及 義 務 , 即 會 員 之 資 格 、 地 位 及 推 薦 等 權 利。

1.3 會員證
1.3.1會員參加組織活動時,須出示會員證。
1.3.2會員證禁止出借或轉讓。
1.3.3會員證遺失或無法辨識時,請向綠加利提出
「 會 員 證 再 發 行 申 請 表 」 , 並 支 付 H K 5 0 元 手 續 費,重新申請補發。
1.3.4會員名義變更時,申請變更之同時原會員證不 得再使用,必須即刻交回公司。
1.3.5任何情形只要終止或喪失會員資格時,須立即 將會員證交回公司,不得再行使會員權益。

1.4 介紹人
介紹他人申請加入綠加利事業,並獲得綠加利授 權之會員資格,亦稱為上線。

1.5 被介紹人
經由綠加利會員介紹而加入綠加利事業,並獲得 綠加利授權會員資格者,亦稱為下線。

1.6 綠加利商品
綠 加 利 商 品 分 為 「 創 業 包 商 品 」 、 「 初 回 商 品」、「循環商品」及「特惠商品」四種。所謂
「創業包商品」為加入會員時所購買之商品,並會被安排到「第一組織」;「初回商品」為購買
不同於創業包商品之商品,並會被安排至「第二 組 織 」 ; 「 循 環 商 品 」 為 每 月 定 期 購 買 之 商 品 ;
「特惠商品」為會員在有效期間內以特惠價格購 買之商品。

1.7 組織資料(組織圖等稱之)
1.7.1組織資料係指刊載會員編號、姓名等組織資 訊,綠加利視為機密文件,本文件係綠加利提供 給相關會員組織訊息,不得洩漏,否則不單造成 綠加利之權益受損,亦造成其他會員困擾,故不 可不慎。
1.7.2組織圖由綠加利製作提供,所有權歸屬綠加利, 非經綠加利同意不得重製影印散佈。
1.7.3終止契約之會員,於終止之同時必須即刻將綠 加利所提供之組織資料無條件返還綠加利。

1.8 營業規章
即綠加利與會員之權益、義務之書面規定,綠加利 得依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且公告之。

1.9 獎金點數(PV)
用作獎金計算及各項資格依據之參考數值。依其所 產生之獎金,若因匯率有巨大變動時,將視情況調 整公告之。

二、如何成為綠加利會員
欲成為綠加利會員,務必詳細閱讀「會員營業規 章」,填妥綠加利『會員申請契約書』(以下簡稱『申 請書』,選擇綠加利所提供之入會方案(有關方案入會 詳情請參閱P.10),並支付入會所需費用後,始向綠加 利申請加入。

2.1 綠加利會員之申請資格
2.1.1個人申請為會員者,須年滿18歲。
2.1.2公司形式申請者,須經審核其營業項目是否符合。

2.2 會員登錄
2.2.1綠加利所受理之會員申請書,須經審核無誤
後,方可進行登錄。欲領取獎金者,須填妥獎金 匯款金融機構帳戶,帳戶姓名須同申請人。
2.2.2會員登錄時,由電腦自動排線,申請書繳件經 審核通過後,即輸入電腦,輸入的同時由電腦自 動檢索左線或右線之線形,進行自動排線,申請 人不得指定位置或要求變更上線。
2.2.3綠加利對於任何申請皆保有自由裁決審核權。 若會員在申請書上提供不實資料,或非親筆簽名 者,綠加利得撤銷該項申請。

2.3 會員資格之撤銷/終止/死亡
2.3.1會員得自登錄日起7天內(猶豫期內)以綠加利 制定之【解除‧終止契約/退費申請書】,表達契 約解除之意願,通知綠加利解除契約。綠加利將 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 取回商品或由會員自行送回商品。只有同時購入 兩 種 商 品 時 , 可 以 接 受 創 業 包 及 初 回 商 品 的 退 貨。依2.4.1之規定,綠加利將退還會員於契約解除 時商品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並得扣除商品 退還時已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導致商品減損 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會員給付之獎金及報 酬。前述之退貨若由綠加利取回時,須扣除取回 該商品所需運費。一旦解除若要重新加入則必須 自解除生效日起六個月後才可辦理加入。
2.3.2會員於7天猶豫期過後,仍須以綠加利制定之
【解除‧終止契約/退費申請書】,表達契約終止 之意願,通知綠加利終止契約。綠加利將於契約 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取回商 品或由會員自行送回商品。依2.4.2之規定,綠加利 將退還會員於契約終止時商品費用,並得扣除商 品退還時已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導致商品減 損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會員給付之獎金及 報酬。前述之退貨若由綠加利取回時,須扣除取 回該商品所需運費。一旦終止若要重新加入則必 須自終止生效日起六個月後才可辦理加入。
2.3.3任何綠加利會員距最終購買日期超過13個月以 上沒有任何訂貨紀錄,契約即視同自動終止,並 放棄原組織,惟會員可於自動終止契約後任何時間申請重新加入。 *第二組織無自動終止契約。
2.3.4會員如不遵守、破壞或違反任何綠加利規範, 綠加利將有權撤銷或終止其會員資格,同時保有 法律求償之權利,且不予受理退貨申請。。
2.3.5被終止或撤銷會員資格者,兩年內,不得直接 參與任何形式的綠加利之業務與活動,並不再享 有未被終止或撤銷前的階級與利益;兩年後方可 重新申請加入,且綠加利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2.3.6被終止或撤銷資格之會員,如重新申請被批准 後,其原有下線組織獎金或權益,不再屬於其所 擁有,必須經營新組織。
2.3.7如會員因死亡或宣告禁治產而喪失活動能力, 綠加利將把其所建立之經銷組織及利益,交由法 律上三等親之合法受益人或繼承人繼受,若其受 益 人 或 繼 承 人 均 無 意 願 經 營 時 , 視 同 放 棄 其 權 益,不得異議。

2.4 退貨規定及作業
綠加利制定下列各項辦法。
2.4.1 猶豫期(7天)內,須符合下列條件:【1】僅接 受連同解除契約一同申請之商品退貨(請注意:不 接受商品單純退貨)。【2】限會員本人所購買的商 品,並且為本人自願性的退貨。
「識霸」及「活美」商品

「識霸」創業商品
商 品 費 用
登 錄 費 用
退 款 總 額
890元
200元
1090元
2.4.2猶豫期(7天)外,須符合下列條件:【1】僅 接受連同終止契約一同申請之商品退貨(請注意: 不接受商品單純退貨)。【2】限會員本人所購買的 商品,並且為本人自願性的退貨。
「識霸」及「活美」商品
購買日起至
退貨日止之期限
退款金額
實際退款金額/瓶
減損價值(%)
1個月內
商品定價之90%
801元
89元(10%)
「識霸」
● 為保障「識霸」商品品質,已開封、已使用或已毀損之商 
品,商品減損價值認定為100%。。
● 特惠商品適用本表之減損百分比。
「活美」
● 為保障「活美」商品品質,外箱包裝之標籤(膠帶)已撕除之
商品,商品減損價值認定為100%。
● 特惠商品適用本表之減損百分比。
● 不接受單包退貨。
2.4.3當會員退貨時,務必簽署折讓單並提供退款帳 號。
2.4.4因所有解除‧終止契約而產生之退貨,如有 影響該會員或上線獎金之產生或競賽資格之達成 時,綠加利將追扣先前溢匯之獎金或點數。

2.5 換貨規定
2.5.1會員訂購之商品或輔銷品,如因公司運送途中 損壞、短少、原來已有瑕疵或包裝不良者,須於 收到商品日起14日內以電話或親臨現場方式,向 公司申請更換商品,經確認無誤後,於7日內完成商 品更換手續,但僅能換取相同商品且不收費用。
2.5.2換貨僅限可計算獎金之商品,凡因存貨過多之 業務資料、表格單據及輔銷用品等無PV額商品, 公司將不受理退貨。
2.5.3會員間私下之販售行為,綠加利一律不加干 涉,但其行為違反營業規章者,綠加利有權撤銷 其會員資格。

三、會員權利與義務

3.1 遵守會員營業規章
綠加利會員須遵守綠加利「會員營業規章」中的 各項規定。綠加利得按實際需要隨時修訂綠加利 會員營業規章及其相關手冊,相關修正得於綠加 利刊物中公佈,或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會員。

3.2 進貨
3.2.1依進行推薦及銷售之需要,會員得自綠加利訂 貨。
3.2.2會員向綠加利購買商品時,應立即檢視商品 項目、數量、包裝等,如發現商品不符或商品有 瑕疵之情事時,應於14天內檢同購貨收據或送貨 單,向綠加利提出換貨申請,逾期者則視同自願
接受所購之商品。


3.3 介紹
會員有權介紹他人加入綠加利事業成為綠加利會 員。
3.3.1 介紹人須提供一套完整之創業說明資料給被 介紹人參閱,但不得強迫介紹人購買或儲存。
3 . 3 . 2 介 紹 人 應 向 被 介 紹 人 誠 實 說 明 並 明 確 告 知 綠加利會員營業規章及其相關手冊之規範,不得 有虛偽、欺騙、隱瞞或引人錯誤之情事發生,得 被介紹人完全了解其內容後,才請被介紹人簽署
『會員申請契約書』。


3.4 銷售
3 . 4 . 1 會 員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扭 曲 綠 加 利 商 品 之 價 格、品質、成份,亦不得以誇大不實或欺騙的方 式 渲 染 商 品 的 功 能 , 若 因 此 而 損 害 綠 加 利 權 益 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3.4.2 會員在推廣商品時,應詳細說明標籤上所列 之事項。
3.4.3 會員不得表示其擁有綠加利之獨家銷售特許 權或區域權,亦不得表示其與綠加利有僱傭關係 或合夥關係。

3.5 教育
3.5.1會員與介紹人具有上下線之關係,故介紹人對 其下線會員具有教育、激勵之職責,須盡其所能 輔導下線會員拓展綠加利事業。
3.5.2會員有義務參加公司規定之訓練課程,若拒絕 參加公司所規定之相關課程者,公司將保留公開 表揚會員或刊登會員之相關訊息之權利。

3.6 會員不得就綠加利及綠加利商品對外做任何要求、主張、保留與聲明,若違反上述規定而導致 綠加利之一切有形或無形的損失,其責任將完全 由會員自行負擔,綠加利對此保留法律追訴權, 並得以書面通知取消其會員資格。

3.7 會員應遵守中國香港之一切法律規章,不得以任何非法行為導致綠加利聲譽受損或涉及任何訴訟
行為。


3.8 會員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多層次傳銷事業,或銷售 任何與綠加利相同或相似之商品,亦不得介紹其 他綠加利會員從事或經營其他直銷事業。


3.9 會員不得挪用、調整下線之積分,藉以達到獲取 較高獎金、獎金頭銜資格或其他特定之目的。


3.10 會員行使會員權益(介紹、銷售、教育等行為) 時,經查證有任何損及綠加利名譽、權益或破壞 其他會員之權益、個人名譽、組織和諧等情事, 綠加利有權做必要之裁決處分。


3.11 會員若違反下列事項,綠加利得終止該會員資格
3.11.1 違反本會員營業規章及綠加利其他規定,若有造成綠加利之損害,綠加利依法訴請損害賠 償。
3.11.2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薦、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經銷組織。
3.11.3不得以不當行為從事推廣,或假借多層次傳銷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3.11.4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3.11.5 以不當之直接推銷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3.11.6從事違反中國香港法律之傳銷活動。


3.12 報稅
從事綠加利之商業活動所得必須按照稅法,每年 誠實繳稅。

四、創業說明

4.1 會員在邀約夥伴進行創業說明(介紹)時,其介紹、邀請的方式,不得使被介紹對象受到誤導或矇騙。會員亦不得藉由下列方式介紹綠加利:
4.1.1予人有受雇的機會。
4.1.2以社交名義或非業務性活動之集會為由。
4.1.3假借稅務、財務、投資研討會或類似活動來推 廣。

4.2 會員在邀約夥伴參加創業說明會以認識綠加 利事業時,不得使可能成為會員之對象受到以下 之誤導或矇騙:
4.2.1綠加利事業或商品事實上與綠加利股份有限公 司無關,而是由某人、某公司或某機構所代理之 事業。
4.2.2會員可因推薦他人成為會員而從中獲利。
4.2.3誇大成為綠加利會員可享有賦稅利益。
4.2.4承諾有特定的收入及保證獎金。
4.2.5宣稱綠加利事業為「快速致富」的機會,只要 花少許努力或時間即可致富。

4.3 會員在說明會員之利潤及收益時,應遵守以下之原則
4.3.1引用綠加利事業手冊或出版之刊物所舉例之假 設收益金額及事例,但須聲明此金額純屬假設。
4.3.2根據其他會員之個人經驗說明其實質收益及獎 金時,須先取得該會員之同意許可。
4.3.3可舉成功之事例,諸如成功會員之海外旅遊、 汽車、房屋等。但須限於從事綠加利事業之實際 產生者。

五、綠加利名稱之使用

5.1 綠加利之商標專用權
5.1.1綠加利之商標及服務標章等,為綠加利股份有 限公司所有,均已註冊在案,依商標法之規定, 未 經 綠 加 利 書 面 同 意 並 授 權 , 會 員 不 得 任 意 使 用。
5.1.2會員在業務上必須使用綠加利名稱時,應向綠 加利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面授權,且該項許可每 年須申請延展,始可繼續生效。
5.1.3會員不得自行生產,或自綠加利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來源獲取標有綠加利名稱、圖形或商標之商品。
5.1.4為避免會員違反商標法及相關法令,並維護 綠加利之聲譽,會員或其委託人不得於電子媒體 播映或平面媒體刊登有關綠加利事業或商品之廣 告,或藉其他類似宣傳方式,以推廣其業務。

5.2 綠加利之智慧財產
綠加利之所有著作,如月刊、文字、錄(影)音帶、美術著作、圖形製作、演講等,均受著作權法之保障,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有侵害綠加利著作 權 之 情 事,如有違反或傷害綠加利權益及信譽者,綠加利得要求賠償並追訴法律責任。
5.2.1任何人不得轉錄或複製任何綠加利舉辦之企業 活動、會議、演講等內容。
5.2.2任何人不得轉錄、複製或抄襲任何綠加利發言 人、代表、講者、行政人員、董事長或其他直銷 商之簡報或演詞。
5.2.3任何人不得複製或抄襲綠加利製作的錄音(影) 等製作物之內容。
5.2.4會員自行設計或自製業務輔銷品,用以推廣綠 加利事業,須經綠加利書面同意授權後,方可使 用。

5.3 若有違反以上各條款者,綠加利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六、外國人從事 綠加利事業規定事項

6.1 授權期間自綠加利所發給之會員證日期起,至當 年度居留之有效日止,但居留證到期者,得於到 期日前提出延期證明,否則其會員資格將於居留 證期滿後自動失效。
6.2 自行解除、終止契約並再次申請成為綠加利會員時,須於中止當日起六個月後,始可重新申請加入。
6.3 申請人在中國香港從事綠加利事業所產生之收入,均應依照中國香港法律之規定,誠實申報及納稅,不得逃漏。

七、其他

7.1 會員之間相互查詢資料,僅限上線向下線查詢,綠加利僅提供姓名與編號,至於其他資料,除非 徵得被查詢當事人同意,否則一律不予告知。
7.2 會員不得任意出口綠加利商品及相關器材與資訊 至國外,僅可零售商品,若因此而觸及當地法令 規章,概由該會員負責。綠加利保留各國或地區 的市場開發權。
7.3 會員不得在綠加利尚未被核准設立開業之國家或地區,從事任何推廣或聯繫工作,包 括刊登廣告、推薦或暗示他人可成為綠加利之會員,若因此造成綠加利之困擾與損失,則所有因解除困擾或責任所付出費用均須由該等會員負責。
7.4 會員於申請加入時,若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或進行公司重整者或其他行為能力受限制者,綠加利有權決定不接受其申請,或在已加入後發 現有上述情事者,綠加利得撤銷或終止其會員資 格,或逕與其破產管理人或監護人等協商,處理該會員所有綠加利之權益。 7.5 會員於參與綠加利所舉辦之各類活動,如創業說 明會、旅遊、表揚大會等時,其影像及錄音得供綠加利製作各類輔銷品 、印刷品、宣傳品之使用,會員同意自動放棄其有關著作權法等所有相關權益。
7.6 會員有扭曲或錯誤說明綠加利市場行銷計畫或商 品效果者,綠加利得實施督導權,並暫停該會員 之一切權益,直到該會員糾正錯誤後,始可繼續 享有應得之權益。
7.7 受綠加利督導處分之會員,在督導期間其個人應
得之利益,由綠加利暫為保管或綠加利有權直接 處理,該會員不得有異議,並放棄在法律上一切 主張或請求。
7.8 綠加利保有修訂本事業手冊所有規章制度及辦法之權利,並得於修訂後立即實施。
7.9 綠加利與會員間所發生之任何法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由敗訴之一方賠償所有之法律費用(含律師費用)及損害。
7.10 本事業手冊所有之一切辦法與規定均遵照中國香港之法令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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